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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未成年性行為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兩情相悅仍觸法


文 /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在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除了對於違反被害人本意的侵害行為為處罰外,要提醒大家的是,縱使是雙方心甘情願的性行為(含性交及猥褻)也是有可能觸法的 !

我國立法者針對7歲以上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等兩個年齡層的未成年人,考量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心理及生理上均難以擔負因性行為而生的後續責任,認為此二年齡層的人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受到傷害,特別規定縱未違反未成年人意願而與之為性行為仍有刑責(至於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因無意思能力,實務上認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按「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7條及227條之1定有明文,後者俗稱「兩小無猜」條款。立法者雖另考量行為人為18歲以下(本身為少年)時,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值得注意的是,該行為人仍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入調查及審理程序,留下司法紀錄,甚至有可能經少年法院移送檢察官而面對刑責。也就是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不論男女,只要年紀為該受保護的年齡層範圍,縱使在發生性行為前已徵得對方同意,都已經觸犯法律。

在現今資訊開放的社會,不論電視、電腦,甚至是捷運車廂內,充滿意淫及性暗示的手遊廣告不停的刺激我們視覺,而同儕甚至父母追劇劇情中鼓吹戀情美好、未婚生子等的浪漫愛情劇等,經由傳播媒體的影響,「性」在社會上似乎不再是禁忌話題,但大量資訊衝擊下,青少年卻沒有正確的性知識,反而因好奇、尋求同儕的認同,甚至為了追逐愛情渴望被愛而發生性行為。實務上在訊問的過程中會很詫異地發現大部分的行為人,甚至被害人,都沒有想到此種為了愛情「獻身」的行為,將使對方因此受有刑責。等到發生糾紛產生怨懟時,總會讓人心生感嘆,希望青少年千萬不要因一時的性衝動就毀了彼此的未來 !

另一種常見態樣,則是網路交友。網路通訊軟體發達,但網路資訊真實性無從查證,尤其近來青少年的穿著、打扮及談吐與成年人無異,行為人透過網路交友,誤信對象已成年而發生性關係誤觸刑責而不自知,更糟糕的是如果此種交友又伴隨著一些金錢的往來,只要對象未滿18歲,另外有可能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議網路交友,要進一步交往前,先確認對方的年紀是否在受保護的年齡層內,以免「真心換絕情」還惹來無盡的官非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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